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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的手抄报图片

更新时间:2015-11-21 22:20:38 点击:
家庭暴力 一直威胁着家庭幸福,就在国庆假期间,河南许昌发生一起 "‘狼爸’体罚女儿致死 "的悲剧。6岁的小如因被父亲张某怀疑在家里随地小便,于是先被暴打,后又被逼原地跑步,断断续续长达6个小时,直到她累趴下,直到她在睡梦中,大小便失禁…… 如果喜欢
反对家庭暴力的手抄报图片

  家庭暴力手抄报内容

  6小时里小女孩受了各种体罚

  小如的父亲张某今年30岁,河南许昌人,是乐清某厂的电焊工。夫妻俩还有个3岁的儿子。今年8月中旬开始,女儿第一次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据张某交代,10月5日下午4点左右,他下班回家,看见家里乱糟糟的,地上有小便的痕迹,怀疑是小如干的,但小如说不是。张某大怒,脱下工作鞋打了小如,并狠狠地将她推倒在地。小如数次被推倒,头部重摔两次。之后,他还想到一个惩罚方法,让受伤的小如原地跑步,不许停。

  女孩被虐待致死,全身多处瘀伤,“狼爸”自首

  一直到晚上10点左右睡觉前,小如除了短暂地吃了晚饭和读了课文,其余时间都被罚原地跑步。当晚11点半,小如醒来,说自己肚子疼,张某没在意。没过多久,张某发现小如大小便失禁,怎么也叫不醒。这时,张某慌了,赶紧和妻子把孩子送往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小如被送到医院时,已没了呼吸,全身冰凉,瞳孔放大,系死亡症状,接下来检查中,又发现小女孩全身多处瘀伤。

  当晚,张某到乐清公安局柳市分局自首。

  我国法律重视家庭暴力,立法反家暴

  张某奉行所谓的“棍棒教育”,最终把年幼的女儿活活虐待到死,他的做法太盲目、太残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不在少数,家庭暴力是当下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 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 步的重要威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找法网小编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

  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总之,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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